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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纬拍卖
如何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拍卖管理办法
艺术品拍卖规则

如何委托


委托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公司拍卖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1、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本公司对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条件、拍卖方式以及通过图录、新闻媒体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品作任何内容说明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拥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未拍出手续费的标准为该拍卖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拍卖成交后,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如买受人已按本公司拍卖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35天后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所有内容以本公司拍卖规则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是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所在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拍卖业管理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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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 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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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 以下简称市级 ) 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 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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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公司"指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宣武区琉璃厂东街80号;"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但本公司除外;"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品;
"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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